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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4號
異 議 人 朱必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自然經絡理療養生會館旗艦館(即朱文鈴、
林育忠、黃春金之合夥)間因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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