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勞訴,13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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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吳青縢
被 告 揚翊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健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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