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勞訴,218,2017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1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鴻銘
上訴人因104年度勞訴字第218號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5,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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