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33,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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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3號
受罰 人
即聲請人 陳盈蒼
上聲請人因惠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蒼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即聲請人陳盈蒼係於民國101年1月1日被選任為惠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受罰人並於該日出具同意書,此有該公司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同意書各1紙附卷可稽。

惟其乃遲至於104年6月11日始向本院聲報,有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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