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10014,201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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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金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零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邱金菊於民國92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7日止累計1,240,615元正未給付,其中459,809元為本金;

780,722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01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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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金菊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59809│          │3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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