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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債 權 人 榮勝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樣鋼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榮勝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蔡倍榮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並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請詳述各筆貨款金額及日期。
另聲請事項係記載本票,惟狀附證據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且支票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
另書狀引用之法條為聲請本票裁定非支付命令)。
㈣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及其依據(狀附支票影本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
如欲以退票日或貨款清償日為利息起算日,請詳細列出各筆金額及其提示日期)。
㈤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萬樣鋼模有限公司業於103年08月04日由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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