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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債 權 人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騏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原因事實內分別載有債務人莊千瑢及詹騏瑋,與當事人資料債務人欄僅記載詹騏瑋不符。
)。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1970元之計算明細。
㈢確認自103年9月24日請求利息之依據(依狀附證物,當事人並無約定清償日期。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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