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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陳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黃國忠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權人為車號0000-00事故車輛所有人之證明。
若債權人非事故車輛之所有人,請提出自車輛所有人受讓債權之證明,或其他得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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