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債 權 人 耀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許雪莉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具體敘明本件欲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三、確認請求利息於103年1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四、請具狀敘明台端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現為何人?並提出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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