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
債 權 人 MR.SANGA KANARATANADILOK
代 理 人 金澤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WAREE FAIKHO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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