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王志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妍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自民國103年4月20日起算利息及以年息10%計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