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1159,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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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王志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妍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自民國103年4月20日起算利息及以年息10%計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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