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152,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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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債 權 人 張允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大容、林澄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租約所示,林澄鋐僅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
㈡所請求未給付之租金期間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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