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1903,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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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
債 權 人 朱秀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錫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利率為何(究為「百分之五」或「五」)?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因未表明另有約定利率,應按法定利
率百分之五計息,逾法定利率部份,自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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