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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號
債 權 人 劉至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嘉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
(因請求標的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惟請求原因事實欄則稱係借款新台幣玖拾萬元,二者不一,請確認之。
另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是倘上開超過新臺幣玖拾萬元之部分為利息,則該部分依法應不得滾入原生再生利息。
若有特別約定,請併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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