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201501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號
債 權 人 劉至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嘉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

(因請求標的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惟請求原因事實欄則稱係借款新台幣玖拾萬元,二者不一,請確認之。

另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是倘上開超過新臺幣玖拾萬元之部分為利息,則該部分依法應不得滾入原生再生利息。

若有特別約定,請併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