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1號
債 權 人 宏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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