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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7號
債 權 人 歡喜之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睿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柏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依據民國104年1月21日之陳報狀仍有下列問題需補正。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遲延利息,並非本息,是否可計入本息加以計算?㈡該陳報狀仍未補正利息起算日之確定日期,或者改以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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