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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154號
債 權 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涼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事實相關釋明。」
,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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