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0453,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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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453號
債 權 人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明
債 務 人 三環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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