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051,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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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
債 權 人 吳至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琮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聲請狀所指債務人與所附證據不符)若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為領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其於98年3月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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