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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
債 權 人 江紅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臻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之計算究為年息百分之二十或每萬元月息新臺幣貳佰肆拾元。
㈡釋明每萬元月息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折算年息為何?並提出約定之憑證。
㈢補債務人陳臻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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