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056,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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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
債 權 人 蒲隴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怡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姨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薛怡惠是否為本件債權人或僅為法定代理人。

(若為債權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對債務人具有請求權之憑證。

㈡確認債權人蒲隴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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