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102,2015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債 權 人 王俊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宥盛開發廣告有限公司、楊東宏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陳立凡是否為宥盛開發廣告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資料,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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