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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5號
債 權 人 陳金臺
債 權 人 陳甘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社團法人台灣同心圓功德慈善會、邱順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本件債務人社團法人台灣同心圓功德慈善會之登記資料。
㈡釋明對邱順喜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㈢釋明債權人陳金臺、陳甘草二人為共同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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