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1602,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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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02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債 務 人 蔡雯欣
債 務 人 蔡文豪
債務人兼
上開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新光

一、債務人蔡新光、蔡雯欣、蔡文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美惠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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