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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
債 權 人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上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㈢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如統一發票或出貨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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