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2106,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06號
債 權 人 劉宸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顗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票號LD0428522、LD0428523支票所示債權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發票日分為民國102年6月28日、民國102年7月8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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