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455號
債 權 人 張佳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坤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票據號碼JJ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是否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退票理由單所示,其退票日係73年1月16日),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