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2955,2015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55號
債 權 人 洪春培
債 務 人 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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