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101,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01號
債 權 人 胡光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官包日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究為何?(因與所附證據不符)。

㈡請求利息自93年7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