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102,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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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02號
債 權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代 理 人 黃冠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張佳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辰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㈣補債權人之代理人黃冠瑋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㈤補有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暨代理人簽章之授權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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