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03號
債 權 人 李承翰
代 理 人 鄭伃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信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久信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㈡補久信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卓秀貞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㈣補附表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㈤確認附表發票人究為何?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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