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151,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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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51號
債 權 人 陳柏綸
法定代理人 伍饒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子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債權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

併請提出債權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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