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186,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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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8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淵福即林長森之繼承人、林陳瑞即林長森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林長森於民國95年6月28日業已死亡,債權人99年10月29日之債權讓與公告仍列載已死亡之債務人,難認已合法通知債務人,請補正對債務人已為合法通知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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