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201,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01號
債 權 人 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進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彥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

(因請求標的為新臺幣21,468元,惟請求原因事實欄則稱係管理費新臺幣21,106元,二者不一,請確認之。

另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是倘上開超過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參元之部分為利息,則該部分依法應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若有特別約定,請併釋明之)㈡主任委員當選公告或當選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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