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201,201508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01號
債 權 人 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進安
債 務 人 劉彥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自陳管理費債權為新臺幣21,106元,利息為新臺幣362元,是本件除上開准予部分外,其餘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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