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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02號
債 權 人 江進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慶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係向債務人「吳慶遊」抑或向「聯慶鐵工廠」請求?如係後者,併請釋明其組織形態(獨資或合夥)為何?㈡狀載所附收據為工程款預收新臺幣400,000元,請具狀釋明原因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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