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51號
債 權 人 萊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世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采風醫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兩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