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302,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02號
債 權 人 何明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秋桂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應為公司或個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依台端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支票發票人為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

三、請提出支票號碼WE0000000、WE0000000號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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