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303,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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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03號
債 權 人 李東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倩如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債務人之居住地。

二、依台端出具之臨時借款單所示,劉倩如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台端如欲向債務人劉倩如請求,請提出對借款人戴素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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