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33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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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35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徐笠賀即徐靖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玖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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