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353,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3號
債 權 人 凱樂視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愛地球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狀載債務人愛地球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潘惠傑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訂購單、簽收單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