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601,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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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601號
債 權 人 謝建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江秀潾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為債務人,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其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及請求之憑證。

㈢請補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明確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之依據為何?(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應屬無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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