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802,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02號
債 權 人 蔡耀輝即CHAI YEW FAI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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