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904,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04號
債 權 人 台灣脈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日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