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035,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林素幸
債 務 人 劉玉霞

一、債務人林素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素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玉霞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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