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123,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2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劉芳汝
債 務 人 胡乃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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