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01號
債 權 人 宋明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莉妮即SARENIBT DURMA KARDIAH發支付
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附件證物文件之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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