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304,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04號
債 權 人 惠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京翰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利息起算日同時載有民國104年5月25日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如利息欲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算,則應具狀敘明支票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二張支票利息起算之依據(二者退票日均在民國104年5月25日之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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