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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01號
債 權 人 合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軍企業有限公司、王文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王文政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8月12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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