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518,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卓晏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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